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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审宣判!这样的判决结果你想到了吗?

作者作者: 时间:2018-08-17 浏览次数:2028 关闭关闭

      郭靖:第五年入学,化学系,蒙古学生。属性是大哥,特点是身强力壮,服从组织和黄蓉,热心劳动,永远不缺乏活力。在宿舍中排行老大。爱好是蹦迪。

  黄蓉:第五年入学,物理系,汴梁学生。属性漂亮妹妹,职务是物理系八大美女之首,特点是被娇生惯养得过头,喜欢有人可以依赖,稍微有点叛逆可惜胆子又比较小,聪明。爱好是蹦迪、溜冰、收集娃娃、买CD、去专卖店买裙子,收藏海报……特长是指挥郭靖,还有和生物学院名誉院长黄药师叫板。

  乔峰:第三年入学,国际政治系,山东学生。属性是猛人,职务是国政学生会主席。特点是非常猛,篮球高手,汴大一代灌篮天才,大大咧咧的人物,人缘和面子都很广。爱好当然是篮球,还有揽一点本不需要他管的闲事,特长除了篮球就是装电脑,他靠这个而钱包颇鼓。

  以上是百度百科上关于小说《此间的少年》之部分人物简介。而《此间的少年》是原名杨治的小说家江南在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通过回忆其曾在北京大学的生活而写成的一部校园故事小说。它描述了宋代嘉佑年间,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年轻人们的生活。小说中的人物——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和现代的大学生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操,懒觉睡不够,大一要扫舞盲,偷偷在远处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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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瓣上这样评论《此间的少年》:“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然而,正是这些容易使人产生“联想”的人物,让著名作家金庸于2016年10月11日以一纸诉状,将江南告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金庸认为,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他所著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几部武侠小说构成侵权。因此,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历时近2年后,就在昨日,天河法院对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购书中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天河法院认定,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向原告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杨治赔偿原告查良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88万元等。

  据悉,金庸、江南昨日均未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亦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围绕《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如何确定这4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关于《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问题,天河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对于原告以角色商业化使用权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之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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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瓣上这样评论《此间的少年》:“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然而,正是这些容易使人产生“联想”的人物,让著名作家金庸于2016年10月11日以一纸诉状,将江南告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金庸认为,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他所著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几部武侠小说构成侵权。因此,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历时近2年后,就在昨日,天河法院对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购书中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天河法院认定,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向原告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杨治赔偿原告查良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88万元等。

  据悉,金庸、江南昨日均未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亦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围绕《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如何确定这4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关于《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问题,天河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对于原告以角色商业化使用权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之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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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判决书原文


  近年来,同人作品逐渐兴起。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而金庸诉江南案自2016年金庸起诉以来便一直备受关注,被业界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如今该案一审一经宣判便吸引眼球无数,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于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以及侵权认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该案的后续进展,小编将继续关注。(吕可珂)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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