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侵权引发版权诉讼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版权案,原告发现被告某服装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了印有其作品的服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服装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顾某陈诉自己于2016年1月即完成了《桃花祈愿兔》美术作品的创意设计,并将其用于布料印花制作成衣在淘宝店上销售。登记日期:2018年7月31日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了如下事项:作品名称:桃花祈愿兔,作品类别:美术作品,著作权人:顾某,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1月3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6年2月10日,并注明:以上事项,由顾某申请,经中国星空体育app下载官网中心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
被告某服装厂在庭审中则抗辩称,涉案的美术作品图案是该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11年11月14日创作,张某在2016年8月3日已经在中国星空体育app下载官网中心进行登记。被告认为其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登记日期均早于原告,是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权利,因此要求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均提交作品设计底稿以供核对,原告提供出了涉案作品的设计底稿,而被告则未能提交。
二、仅就涉案兔子形象而言,原告登记的作品内容多于被告,且风格统一。
三、从被告网店上所宣传的内容看,其并未使用被告所登记的作品名称“南风系列图案”,而是使用了原告在2016年1月23日就在其微博上所取的名字“桃花祈愿兔”。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存在足以推翻被告作品登记证书内容的证据,故最终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温馨提示:客户在完成作品时就立即进行版权登记,以防不法之徒窃取作品进行登记!此外还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以防出现冒用登记之后进行相关的维权工作)
确认归属原则
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见,我国对作者的认定采取优势证据推定的原则,谁的证据更占优势,谁即被推定享有著作权。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